第一章: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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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| 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英文名為The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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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|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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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| 本會以團結全國美術設計者,致力於設計創意探討與研究,
促進相關創作及國際地位提昇為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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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: |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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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: | 本會會員依「合作、創新、榮譽」為信條,共同任務如下:
- 舉辦有關設計之展覽、研究、座談、交誼、觀摩等活動。
- 出版專業設計資訊之發行。
- 辦理設計人才培育及相關能力之檢定。
- 輔導工商企業、團體有關設計製作之代理與推薦。
- 推展台灣設計走向國際設計舞台及相關交流。
-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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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: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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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|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-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 美術設計或相關工作者。
- 會員入會需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常務理事過半數審核通過,並完成繳納會費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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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|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(會費繳納後均不予退還)。
若未如期繳費者即視為暫停會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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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| 會員有違反政府法令、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停權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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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: |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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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: |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會員為一權。但「學生會員」無被選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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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:組織及職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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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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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|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-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-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-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相關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-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決算。
-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- 議決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。
-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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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| 理事、監事組織:
- 本會置理事21人、監事7人,由會員選舉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-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、監事若干名。
- 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、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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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: |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-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-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-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、候任理事長之辭職。
- 審核及解聘工作人員。
-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-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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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: |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及候任理事長、理事長、前理事長各1人:
-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- 候任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及理事中選舉1人擔任。
- 理事長依卸任之候任理事長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追認擔任。
- 前理事長依當屆卸任理事長擔任,並為當然之常務理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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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: | 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、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如因事不能視行職務時,應指定候任理事長或常務理事1人代理,
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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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: |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- 審核年度預算。
-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-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- 其他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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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: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由常務監事為召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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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: |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候任理事長、理事長、前理事長則限當選就任二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以上並均為無給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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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: |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被罷免或受停權處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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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條: | 本會置秘書長1人及得設副秘書長、秘書、執行工作人員若干名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以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如因故無法工作時,得由理事會通過解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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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條: |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由理事會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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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條: |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,監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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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:會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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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| 會員大會,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間應於15日以前書面通知。
定期大會每年召開1次;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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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|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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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|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出席,經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除名及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團體解散及財產之處分。
-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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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: |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或臨時會議。
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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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: |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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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:經費及會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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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|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- 入會費:
- 常年會費:
- 個人會員新台幣3,000元。
- 每年7月1日以後入會者,當年常年會費折半收費。
- 事業費、政府補助費、委託收益、會員捐款。
- 基金、孳息及其他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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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|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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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|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經理事會審查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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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: |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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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: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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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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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|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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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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